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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清障车拖车交警不得收费
发布时间:2010/9/28 9:55:10    查看次数:3008
高速路上清障车拖车交警不得收费
信息来源: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清理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拖车不得指定机构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
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此,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不得指定维修点

    《通知》强调,各地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维修。

    车主可选择救援机构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根据《通知》,各地要全面清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施救车厂家销售电话:15072953099   13597820219

   施救车厂家网址:http://www.dff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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