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已发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国四排放标准。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
实际上国内关于轻型汽车的国四标准已经在去年的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此次对于中兴专用车实施国四标准,意味着国家政府机构对于环保工作的重视。国四标准就是指国家在第四阶段对于机动车辆污染物制定的排放标准,可以说政府对于车辆的排放标准一直都是比较重视的,从2004年起几乎是一年一个台阶的向前迈进,首次实施的是国二的排放标准,2005年又实施了国三的排放标准,当年只是在北京作为试点,到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三的排放标准。据了解目前我国制定的国三和国四排放标准都是参照欧洲的汽车排放标准制定的,与前期制定的排放标准值来说实现了进一步的降低,其中国三排放值相比降低了近百分之三十,而国四排放值相比则降低了近百分之六十之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