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灾时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火场,及时扑灭火灾。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0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3)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J一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5)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3.5m.
(6)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8)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